09/04/2011

RIT(IFPI Taiwan)針對FOXY被判有罪之新聞稿

RIT(IFPI Taiwan)針對FOXY被判有罪之新聞稿
2010/3/19
RIT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IFPI Taiwan)

音樂及電影產業於2007年2月控告台灣最大侵權P2P業者Foxy一案,由板橋地檢署於2009年4月偵結起訴,費時2年2個月。在起訴11個月後,今日下午由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宣判:Foxy (景昌科技)與其李姓負責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皆被判侵權有罪,景昌科技判處七十萬元罰金;李姓負責人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本案自提出告訴到一審法院判決計歷時3年1個月!
Foxy廣招會員,藉廣告獲利
自從Kuro、Ezpeer等違法P2P網站停止非法經營後,有許多經營違法P2P網站之業者試圖吸引Kuro、Ezpeer原有會員,而景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李姓負責人認有利可圖,遂開發出中文介面之Foxy軟體,提供免費下載使用,而不要求使用者付費加入會員,會員使用Foxy軟體時,將會自動連結至李姓負責人經營之Foxy官方網站首頁,增加該網站瀏覽人數,以利其對外招攬廣告業務藉以獲利。
音樂、電影產業損失慘重
每日同時使用Foxy電腦程式之使用者約有四十萬人之多,並大量下載音樂、電影…等未授權檔案,嚴重侵害著作權,造成音樂、電影市場大幅萎縮,單計算唱片產業合法現上收益至少損失80億元以上。過去唱片產業一年銷售金額超過100億元,如今僅有10餘億元,也使得台灣的合法數位音樂環境難以發展。雖然Foxy被判有罪,但是唱片業並不欣喜,因為侵權的損失無法彌補,況且Foxy也並未停止繼續侵權,所以政府主管機關應主動遏止侵權行為。
資安、病毒問題叢生
Foxy更有嚴重之資訊安全問題,由於該程式預設分享功能,讓民眾誤將整個資料夾、硬碟及其他儲存裝置均提供分享,因此使用者之個人機密資訊極易外洩;且因該程式無任何過濾、驗證機制,易造成有心人士藉機散布電腦病毒、木馬、蠕蟲等惡意程式,對於使用者電腦安全之威脅甚鉅;再者,由於該電腦程式設計上並未限制上傳之頻寬,使用者之網路頻寬常會遭P2P佔用,進而影響整體網路連線。
RIT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IFPI Taiwan)聲明如下:
1. 感謝板橋地方法院及板橋地檢署秉公審判、伸張正義。
2. 嚴正警告Foxy經營者應立即關閉平台停止侵權。
3. 民眾應即停用並移除Foxy與其他非法P2P軟體,以免遭受司法訴追,RIT將持續取締所有網路侵權行為!
4. 所有機關單位及公司行號應禁止使用Foxy與其他非法P2P軟體,並封鎖P2P相關通訊協定之使用。
5. 呼籲所有廣告主勿透過Foxy刊登廣告,並應立即中止在該平台上之廣告託播,以免助長Foxy之侵權行為,影響企業之聲譽。
6. 政府主管機關應依著作權法第97條之1規定,對目前尚在侵權之Foxy軟體,立即採取行動,停止繼續侵權。
本會特此呼籲任何欲經營網路音樂的業者應該與著作權人取得合法授權,不應心存僥倖從事違法行為,特別是著作權法修正案中新增P2P侵權責任的規定已非常明確。社會大眾勿任意非法下載音樂、電影等,並且為個人資訊安全著想,如曾安裝使用Foxy或其他P2P程式,應立即移除,以免個人機密及隱私外洩。
最後,本會對於今日的判決絲毫沒有任何一點喜悅。因為,由於現行法律對於此類科技犯罪的規定及構成要件規定嚴苛,提高著作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困難,以致耗費檢察機關2年多的時間進行調查證舉。法院審理又耗費近1年的時間才做出判決!但今天的一審判決並無法彌補過去4年多因FOXY造成唱片業者在網路音樂上80億元以上合法權益的損失。更何況,後續還可能有第二審甚至第三審的繁瑣法律程序要進行,對著作權利人的損失而言實緩不濟急。本會因此呼籲政府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應盡速積極制定一套能真正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讓一般消費大眾能享受到合法、安全、有品質的網路音樂!